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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其罪口供不予采信王书金案是否应异地再审?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28 10:26:08

自证其罪口供不予采信王书金案是否应异地再审?

专家称:聂树斌案至少是个“疑案” 应尽快落实再审的启动大江网 
 
2013-06-28 06:48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圆桌议题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最后被认定为凶犯,并于次年被执行死刑。吊诡的是,2005年,河南警方抓获一名叫王书金的男子,他主动招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一案两凶”引发全国关注,此后,要求河北高院重审“聂树斌案”、为聂树斌昭雪的呼声持续了8年,但重审一事始终未能实现。

  转机出现在今年6月25日——王书金案再审。于是,王书金是否系聂树斌案真凶成了庭审主要内容,一度上演被告人辩护律师要求追究其未被追究的犯罪、检方力证非其所犯之罪这荒诞一幕。

  聂树斌因口供被定罪,而王书金供述有罪却不被认可,同是口供,何以差距巨大?河北高院作为当年“聂树斌案”的终审法院,如今关联极大的王书金案件仍在河北进行,是否有违回避制度?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和特殊案情背景下,王书金案应该怎么审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对于这些环绕在“一案两凶”案背后的多团疑云,本报特邀请法律专家逐一进行解读。

  主持人

  龚少春

  嘉宾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伍雷 刑事辩护律师 

  如何看待口供采信和在判决中的作用

  新法制报:聂树斌仅因口供就被认定犯下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而王书金供认杀人极力认罪却不被检方认可,结合这两个案件来看,同是口供,何以差距巨大?法院据何理由对口供给予采信?口供在判决中发挥怎么样的作用?

  颜三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量刑,而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定罪量刑。但从被告人有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司法准则来看,口供的地位与作用应当降低。在刑事案件侦查与审理中,必须对口供进行严格审查,与其他相关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毛立新:对于王书金自供是聂树斌案的“真凶”,由于案件发生在19年前,实物证据多已灭失,而仅凭口供又不能定案,因此,检方不予认定和起诉,是正确的选择。这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但同样的原则,亦应适用于聂树斌案。如果通过对聂案本身的审查,发现其证据同样存在问题,仅凭或主要以来口供定案,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之程度,就不该对聂定罪枪决,其案件自然应平反纠正。

  伍雷: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口供是不可靠的,必须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才可采信。王案中一定要把口供查证落实,化解疑点,排除聂案案卷是否可靠,即聂案的自身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呈现不出来,不管王案如何,聂案就是错案。

  王书金案是否应该异地审理

  新法制报:早在2007年,聂树斌父母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河北省有关公检法机关,作为聂案的直接制造者和责任人,对聂树斌的昭雪极为不利,因此要求异地重审或者高法重审。而王案和聂案牵连巨大,是否应指定外省司法机关异地审理?

  毛立新: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觉得最适宜的处理方式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河北省以外的异地法院管辖重审。

  颜三忠: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并没有规定公检法机关实行整体回避的法律规定,只规定具体的人员回避。因此需要刑事诉讼法作出司法机关整体回避的规定,而且要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

  徐昕:聂树斌案长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参与办案或过问指示的相关人员及领导仍活跃于当地政法机关,有人甚至担任要职。当年“相互配合”“联合办案”的机关和人员,自然结成了同盟,“相互配合”地进行“联合阻挠”。而王书金可能是聂案“真凶”,所以无论聂案还是王案,都应免除河北高院“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之嫌疑。

  伍雷:最好的选择就是最高法能对两案分别指定管辖以及再审法院,这会非常困难,但此案是具备了管辖权力,因为公众对河北省高院的质疑非常大,甚至可以是参与了制造冤假错案。

  聂案是否也应该再审

  新法制报:通过王书金案,公众有机会重新对聂树斌案进行审视,而聂案的一些疑点也更加充分暴露了出来。尤其直接证据没有,关键物证没有,就判死刑而且很快就执行。因此外界认为,无论王书金真凶与否,聂案都该启动再审,对此,大家怎么看?

  伍雷:聂案2007年就获得了最高法要求河北高院复查的复函,况且聂案在全国影响这么大,受到社会各方的强烈质疑,单独审判完王案已经不能完全消除公众质疑,而一个判决受到广大公众的强烈质疑,就具备了再审条件。

  毛立新:王书金的出现,加深了我们对聂案的合理怀疑。“一案两凶”的现实,再结合聂树斌案本身的证据,虽然仍然无法绝对认定聂案就是错案、冤案,但至少是个“疑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也应予启动再审,通过重审来进一步审查处理。

  颜三忠:对此类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如确实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要依法重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要向社会公开,说明理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才能化解民怨,平息质疑,恢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徐昕:若证据不足,当不认定,王书金自认还需其他证据佐证。即使没有真凶落网,聂案也应依法再审。对聂树斌案件,最高法无权保持沉默。期待在王书金案二审之后,最高法尽快落实聂树斌案再审的启动。

  另外,从此类案件发生情况来看,国家也需要一个独立、中立、公正、公信、权威的终局性纠纷解决机构。

  自供漏罪算不算立功

  新法制报:有媒体评论称,身负数起命案的王书金,罪不可赦,但他残存的善念依然闪烁着人性的光辉。也有称王书金自供漏罪,希冀的无非是因立功而获轻判。基于该案的特殊背景,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王书金此举属于重大立功。那么自供漏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算不算立功?

  毛立新:王书金自供系聂树斌案的“真凶”,是供述自己的重大犯罪。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因而此举不属“重大立功”。但如果由于其自供,导致聂树斌案被查明甚至平反,有可能构成最后一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因此,作为王书金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王书金系“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是有依据的。但这一点是否成立,最终仍取决于聂树斌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并由人民法院判定。

  伍雷:王的自供构成自首,对聂案的重要价值在于是聂案的证人,是证明聂树斌无罪的证人。聂案不依赖王自认其罪,如王的自供与犯罪现场最后相验证,聂可直接平反,如否,自供线索作为重大线索就需要研究聂案的案卷及证据。

  颜三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异种罪行,构成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属于同一种罪行,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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