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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冤假错案,捍卫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07 10:45:36
防止冤假错案,捍卫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
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2013年07月05日 20:38相关新闻: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冤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周强强调,坚守防止冤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平是重中之重。一旦司法不公平,制造冤假错案,后果极其可怕,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对小家庭来说,天就塌下来了。张高平张辉叔侄、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杜培武、赵作海……一个个悲情的名字,让世人黯然而悲愤。 司法不公平,还会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这些犯罪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源头败坏了。”小到文明过马路,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如果冤假错案过多,谁还相信法律?谁还对法官充满敬仰?当遭遇不公,谁还会寻求制度解决? 周强说,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严肃的承诺,更是勤恳的行动。3月26日,服刑近10载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高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4月25日,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近12年,多次审理后,李怀亮终于重获自由;6月25日,河北高院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这起案件与1995年已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密切相关;7月2日,浙江高院公开宣判18年前萧山抢劫致死案陈建阳等5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纠正冤假错案,对当事人来说,是重获自由,洗刷污名;对法院来说,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纠错,只是起点,接下来,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责任者更应该受到追究。 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冤假错案。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是,人死不能复生,如果被冤杀了,再诚恳的道歉也挽回不了年轻生命,再多的钱也告慰不了苍老父母。即便没被冤杀,但服刑十年八年,大好青春被耗尽,甚至家破人亡,获得了赔偿金又能如何?迟来的正义是正义,但正义过于姗姗来迟,就是非正义。生命耗不起,公理等不起,世道人心伤不起。因此,与其等待迟来的正义,不如一开始就防止制造不义;与其后来忙于纠错,不如一开始就别炮制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周强称,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错案。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诚然,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有刑讯逼供的魅影,如果果真做到了疑罪从无,如果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把好关,经得起推敲,冤假错案就很难出笼。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现实中,不少人认为“绝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这种观念颇有市场,在一些人甚至警察观念里根深蒂固,实际上,不可能所有的命案都能侦破。应该承认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 防止冤假错案,还需确保司法独立。周强指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独立公正审判,既然反对行政权力的干涉,也要反对政法委的介入。赵作海冤案是如何生成的?当地政法委的所谓“协调”难辞其咎,赵作海并不是杀人凶手,但2002年8、9月间,河南商丘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就赵作海案召开协调会,经过协调,赵作海案就具备了起诉条件。何其荒诞!法院本应该独立审判,政法委为何横插一杠子?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如果政法委过度介入,法院如何独立审判? “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防止冤假错案,这是司法公平的底线,这是公民安全的底线,也是法律尊严的底线。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司法公正,人心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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