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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庭审中的小失误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8-25 11:05:38

薄熙来案庭审中的小失误

何家弘

    薄熙来案的庭审已经过去两天半了。这次庭审比我预想的要好许多。由于中国的刑事诉讼具有“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所以法庭审判往往被虚化为“走过场”。在这样一起颇有政治色彩的刑事案件中,庭审能以如此实质且透明的方式进行,显示了决策者要通过这次庭审来表达反腐败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决心和自信。诚然,我没有直接看到庭审的情况,但是通过那些相当及时和详细的庭审记录,我认为它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精神,而且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都表现出相当高的专业水平。不过,在庭审过程中也有一些小的失误。试举一例。

    根据济南市中院通过微博发布的庭审记录,在第一天下午证人徐明出庭作证的过程中有下面一段对话:

    ……

    辩护人:王立军是不是通过你认识的谷开来?

  证人:是。

  辩护人:你讲一下认识的过程。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请你如实回答。

  审判长:因为后面滥用职权罪会与这个问题有关。

  公诉人:公诉人反对,因为下面的滥用职权犯罪中徐明不是证人。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2:这个问题你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证人:好,当时谷开来家里工勤人员有案子,谷开来对办案人员很不满意,我去谷开来家里时,谷开来给我说过她不满意,她问我有什么办法,我给她推荐的王立军,她让我约王立军见面,他们就认识了。

    ……

    这段对话很有些英美法系国家那种当事人主义抗辩式诉讼模式下法庭审判的韵味,而这也是我认为应该鼓励和发扬的,因为它可以促进我国的庭审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但是,我国的法律实务人员习惯于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所以在这段对话中就表现出角色与逻辑的混乱。首先,证人说他介绍王立军认识谷开来的过程与本案无关(此回答无可厚非)。接下来,本应由辩护人先解释其关联性再由法官裁定,但是辩护人只说“请你如实回答”,然后法官却代替律师解释了关联性。其次,法官就关联性的解释相当于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裁定,而检察官却提出了“反对”。公诉人在庭审中可以对法官的裁定发表不同意见,但是一般不能直接表示“反对”。再次,法官在此表现得非常大度,裁定“反对有效”。这等于否定了自己前面的裁定意见。接下来,法官让辩护人继续发问的意思应该是继续提出别的问题,但是第二位辩护人似乎没有听懂法官裁定的含义,继续让证人回答这个问题。最后,证人大概也不明白法官那句裁定的含义,所以就做出了回答。令人惊讶的是,公诉人竟然没有再坚持自己的反对意见,而法官也没有再坚持自己的裁定意见。这就使得这段对话显得有些滑稽了!

    这只是庭审中一个很小的失误,但是它表明我国的法律实务人员在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中还有提升能力和改变习惯的空间。当然,本案的法官们面临的更大考验还在后面,那就是在如此公开的庭审之后他们能否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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