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查李土华、李家明知识产权刑事冤假错案
完善立法推动司法公正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中共广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广西区政法委、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作为知识产权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关注的广西高院再审的李土华案,作为重大案件报高院的李家明案,涉案9人的二个知识产权刑事案是明显的冤假错案,报告并建议依法督查、完善立法、推动司法公正。
一、技术转化合法行为判刑7年的李土华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4年底,李土华工程师将其发明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图纸和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签订《协议书》,合作生产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现产品行销国内外,上中央电视台“我爱发明”节目。汉森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报酬后,他又与广东人刘付振标技术合作开发新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收受购房首付款39万余元,后被汉森公司诬告,二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拘捕。一审判决李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七年。2008年4月,柳州中院二审裁定侵犯商业秘密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牵连犯罪投入监狱,刘付振标“赔偿”汉森公司60万后取保候审,开发的二台更先进的价值50万的甘蔗联合收割机、申请的5个专利都被掠夺。2010年5月,广西高院在相关民事案中认定汉森公司与李土华、黄建宁签订的《协议书》是技术转化合同,否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员工,高院刑事再审裁定李土华二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二审判裁,发回柳江法院重审,李土华取保候审。检察院起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变,二年半后,柳江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平等主体间的技术转化合同,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李土华违反与汉森公司的技术保密协议,擅自转让其与汉森公司共有的技术给他人使用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3年6个月徒刑,还增加罚金80万。判决认定共有技术权利人李土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明显矛盾、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民法通则》“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的规定,李土华的行为完全合法,发明人搞发明被搞进监狱,成为广受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刑事冤假错案。
汉森公司报案称“我公司自行研制开发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已申请了多项国家技术专利”虚假,与汉森公司人员报案询问笔录中“我公司在2004年12月20日与我公司总工程师李土华签订有协议书。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和技术图纸是由李土华提供的”矛盾;公安编造损失324万元立案;鉴定材料虚假,司法鉴定机构虚假论证、鉴定过程与鉴定材料、鉴定结论虚假,鉴定意见采信矛盾。《协议书》、李土华以其妻子名义与刘付振标签订技术转化合同是证明李土华直接、充分的无罪的客观证据却作为有罪证据。
二、员工辞职创业没有违反约定的李家明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10年底,技术负责人李家明与5名维特公司员工辞职创业,在原维特公司技术图纸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刚准备生产就被立案调查,三个月后还没有完成生产销售一台印刷机器被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拘捕。司法鉴定李家明等人的行为造成精柔公司、维特公司研发费用588万余元与预期销售利润98万元余元共计686万余元损失,检察院起诉李家明仅认定其中预期获利损失55余万(50万才起诉),其他涉案6人羁押数月取保候审至今没有国家赔偿。五天庭审,律师举证证明委托与鉴定不符,所谓预期获利的损失鉴定虚假,不能定罪。2012年10月23日,在柳州市政法委召开的包括政法委、鱼峰区、市检察院、鱼峰法院、市中院、市公安局人员会议决定以“整体秘密计算损失”。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与初次鉴定意见相同,检察院原拒绝采信鉴定损失686万余元,出尔反尔又决定采信并变更起诉,一审判决侵犯商业秘密罪4年,处罚金50万元。
李家明仅与维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是“不得向甲乙双方外的第三方透露其所知道的商业秘密”。一审判决认定:李家明等人准备成立的鑫阳公司没有注册,但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李家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不存在的“公司”是第三方“实质上在使用李家明的技术”,明显矛盾、错误。律师指出原来维特公司报案与鉴定意见是维特、精柔二个公司的损失矛盾,并建议撤诉。庭审前在法院发现二次补充侦查后到检察院的案卷中维特公司的报案报告被销毁变换为三个公司的报案。庭审律师将原报案报告举证证明鉴定意见虚假,公诉人当庭反诬律师伪造证据,后公安机关出函确认“报案人向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报案书面材料增加报案单位,并将原报案报告收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伪造证据、非法收集证据。
李家明等原员工自己使用相关图纸,没有违反与维特公司的约定,其行为合法,事实上不存在泄密,当然不存在所谓研发费用损失问题。鉴定意见却将维特公司、精柔公司二公司历年来的全部生产成本、绝大部分固定资产都编造入研发费用作为损失,计算预期销售利润的利润率有五个矛盾来源,都是没有根据、虚假的;其鉴定材料没有原件质证、鉴定方法非法,鉴定过程与鉴定材料、鉴定意见矛盾,故意虚假鉴定,而且重新鉴定原鉴定人没有回避,违反鉴定程序规定。《劳动合同》及《协议》是李家明无罪的直接充分的客观证据,该鉴定意,销毁、变造报案报告是构陷李家明等人直接、充分的证据。
注册资金50万元的维特公司原员工及李家明亲属实名举报维特公司人员与柳州市科技局人员共同骗取国家科技资金上千万元,本案卷材料就有虚假申请科技资金的材料、涉嫌洗钱的材料,至今没有进展。
李土华案是公诉案,前四季审判都是公开的,汉森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被害人”无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再审上诉案的庭前会议。李家明案以损失与预期获利损失55万元作为广西法院大案要案,2012年4月呈报广西高院的公诉案,维特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被害人”,一、二审却非法申请不公开审理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公然的秘密审判,违背宪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中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准立法解释。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员工辞职后商业秘密纠纷与平等主体间商业秘密纠纷,其行为仅可能是民事责任问题,不存在刑事问题。
三、建议完善立法、督查二案,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款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是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要求”,明确是不否包括平等主体间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科技创新、公民就业、创业。二案司法鉴定都是公安局委托,报案单位支付鉴定费用。金钱操控虚假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构陷打击竞争对手最常被滥用的罪名,问题非常严重,虚假司法鉴定已是中国诉讼毒瘤之一。建议立法明确虚假、不负责的司法鉴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司法部应当高度重视虚假司法鉴问题,切实采取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法定犯罪,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法定客观证据,二案都是直接充分的客观无罪证据却当有罪证据使用,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指鹿为马、子虚乌有,判决证据采信自相矛盾、隐匿无罪证据、篡改辩护人意见。因利益操控的刑事冤假错案,开始超越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制造司法腐败恐怖,成为社会的癌症。当司法机构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而沦为迫害与刑事构陷的工具的时候,上帝当辩护人都失去效果和意义,是对国家司法公正毁灭性打击,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督查二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如习主席所愿“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柳州二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相关人员明显涉嫌妨碍作证、涉嫌伪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敲诈勒索、枉法裁判等问题,人为复杂是不断折腾的原因。
建议中共广西区纪委、中共广西区政法委、广西区高院、广西区检察院、中共柳州市委关注二李案,督查相关涉案人员涉嫌违法问题,促进李土华案第五季、李家明案二审程序实体公正,推动社会公正,避免刑事冤、假、错案对柳州、广西司法的恶劣影响,维护广西政法机关公信力。二李案都是柳州市政法委主导参与研究处理的。
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再次建议广西“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推动广西知识产权发展、减少知识产权刑事冤、假、错案,推动广西社会发展。
广西知识产权学会
2013年6月18日
抄报:中央纪检委、中央政法委、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附件:1、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协议书》(1页);
2、李土华案柳江县法院再审判决书(2-22页);
3、 维特公司与维特、精柔、精工公司的报案报告(23-27页);
4、桂公明(2012)第36号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意见(28-39页);
5、李家明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0-55页)
(重点内容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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