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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你还要裸奔多久?!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07 10:51:08

北海,你还要裸奔多久?!
                                 -------六月六日上午北海旁听笔记
    
    我以为,银海法院昨天在公诉人、辩护人和旁听人员前光腚裸奔了一天,今天,至少会听取律师意见休庭的!
    结果,出乎意料,今天继续裸奔!

    前天下午,被告人黄友明当庭陈述他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黄友明谈及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时候,声泪俱下,泣不成声!当公诉人质问黄友明是否检察人员也对他进行过刑讯逼供的时候,黄友明怒不可恕,他愤怒地向法庭控诉,在以前检察人员做讯问笔录的时候,他告诉过检察人员他被严重刑讯逼供的事实,但是当时检察人员不仅不予理睬,还对他百般威胁,甚至威胁黄友明,如果黄友明不配合,他们就要让黄友明戴“绿帽子”!

    昨天上午,伍雷律师几次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
    昨天下午,出现了一个奇怪情况:被告人周星宗以前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还未审判,现银海区检院变更孟荣展案起诉书后将周星宗加入进来合并审理!一个行为,两次追诉!两个案号!
    全体律师抗议,周星宗的辩护人当庭陈述他们的委托手续还是以前那个案号的委托手续!
    因为这是个程序上的硬伤!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对此进行解释!审判长宣布休庭!
    
    开庭后,公诉人拿出一份注销起诉书的决定书!大致内容是申请注销以前的那份起诉书,请予以同意!
    伍雷律师对此表示抗议:法律明文规定,起诉书可变更,可撤销,但从未有过注销一说,银海检察院你们是要自造法律吗?
    另一辩护律师也质问道:即是决定书,又何来申请一说,申请谁同意??
    昨天前后休庭七次,据说审判长说得最多的就是:休庭!
    以为今天庭审会休庭,法庭会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哪知,法院竟然无耻的强行推进庭审!
    
    九点,召开庭前会议!
    十点,庭审开始!
    审判长:现在复庭!针对周星宗的情况,本庭认为昨天公诉人提交了注销前份起诉书的决定,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种行为,公诉人的注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对刚刚律师提出的意见充分理解,律师有意见待法庭辩论阶段或闭庭后提出,现在继续法庭审理,带周星宗上庭!
    法警将被告周星宗上庭!

    伍雷律师举手抗议:审判长,我表示强烈反对!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严重违法的,周星宗案件程序严重违法,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石!作为辩护人,我的职责不容许我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我的职责要求我对我的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从而达到实体公正,我强烈建议法庭休庭!
    杨:审判长,我昨天在南宁开庭,没有发表意见!现在我郑重陈述我的意见,请书记员记录在卷!
    1、这不是一个个案行为,而是新刑诉法应用实施后具有普遍性指导的事件!请法庭予以重视。
    2、刚刚审判长说法律没有禁止注销起诉书,但是请法庭注意,这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只有法律明文授权才可!公权力不是私权利,私权利只需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可!这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识!公诉人作为法律授权行使追诉犯罪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责,这是一种明显的公权力行为,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

         3、审判长在刚刚的庭前沟通会上说,已经请示中院领导,中院领导说二审可发回重审,这根本就是胡说!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二十八条: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这也就意味着周星宗此次审判后,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不得发回重审,这无疑剥夺了周星宗的诉讼权利!我要问问那位中院的高人,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重审后二审还可发回重审? 

           4、鉴于周星宗的情况,我建议休庭!我们将上报全国律协、最高检,能过我们律师自己的途径进行汇报!同时,建议法院也通过你们自己内部的系统上报最高院,请求他们做出司法解释或者书面回复!到底对周星宗这个程序违法问题如何处理!

         审判长:书记员已经将你的意见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的理论上意见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于变更起诉的,视同新诉,可以发回重审!

     杨:审判长,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这不是理论性指导意见!审判长说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于变更起诉的,视同新诉,可以发回重审!请审判长拿出法律师依据,让我们辩护律师学习学习!

    审:现在让黄朝晖律师发表意见,杨金柱律师,待黄朝晕律师发表意见后你再发表补充意见!

    黄:审判长,我昨天在庭审中也提出来了,周星宗两名辩护律师明确提出他们没有受到本案周星宗的委托,他们的委托授权是来源周星宗以前案件!那么他们实质意义上是没有辩护权的,他们和在坐旁听的人一样,他们不能也不应该站在辩护席上对我的当事人发问!我请求法庭对于以前他们对我当事人发问及我当事人的回答予以排除,另外,鉴于两位辩护人根本没有辩护权,请求这两位辩护律师退庭!

    审:这个问题昨天已经说过了!公诉人在变更起诉书的时候已经通知了周星宗,周星宗也明确表示要两律师继续为其辩护!

    黄:但是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律师须提交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给法院,但是两律师均未提交!就算当事人当庭提交申请,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也得在开庭前十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那么现在也应该休庭!

    李:审判长,鉴于周星宗一案程序严重违法,周星宗的两名辩护律师没有辩护权却参与庭审,对我的当事人及其他多名被告人发问,严重违法!前几天的审理都是违法的,都是无效的!作为审判长,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是,你却对严重违法的行为视而不见,不仅不公正处理,还强行推进!我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请法庭注意,我的此次申请是基于新理由,以前没提过!

    审:这个问题已经说过了,合议庭在做出合议前会参与辩护人的意见,现在继续对周星宗的审理!

    李:审判长,你还未对我的回避申请做出答复!

    审:(未与其他审判员商量,连转头示意都没有)驳回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

    李:审判长,你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你不是独任制,你不能一个人做出决定!

    审:基于你的申请理由不符合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是法定理由,我直接予以驳回!

    杨金柱律师举手

    杨:审判长,你还未回答我的问题,你刚刚说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于变更起诉的,视同新诉,可以发回重审!请拿出法律依据!今天的庭审,不仅是法院公开审判案件,也是对旁听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请审判长拿出法律依据,或者请中院的那位高人赐教!我们也将邀请全国所有刑诉法专家学者们来此开个研讨会议,看看刑诉法司法解释328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延伸出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于变更起诉的,视同新诉,可以发回重审这一情况!

        审:辩护人请听从法庭指挥!辩护人所说的问题都已经说过多次了,合议庭在做出合议前会参与辩护人的意见,有什么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或者闭庭的时候提出!现在继续对周星宗的审理!辩护律师,有什么要对周星宗进行发问的吗?

    周星宗辩护人随即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

    银海法院无耻的强行推进庭审进度!因此,我对关于周星宗的提问及其回答有着莫明的愤怒和排斥!当然,在他的辩护律师近似于公诉人似的严厉发问下,对该律师也深感愤怒!你是他的辩护律师,他是你的当事人,为什么态度那么恶劣??不是都说顾客是上帝吗??

    银海法院,请守法律的底线!你已光腚裸奔,但请不要让法律裸奔!

                                                 

                                                     2013.6.6上午于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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