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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亚平: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要用它来寻找光明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19 10:49:25

夏亚平: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要用它来寻找光明

----6.18南通孙永科案旁听笔记


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 ——我想在大地上画满窗子,让所有习惯黑暗的眼睛都习惯光明。摘自我很喜欢的一位诗人顾城《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里的一段!

我是一个任性的孩子,所以,我写我想,我写我心!

也许,今天的旁听笔记,也许会让你觉得言语不够严肃!请原谅我的任性,我今天,是一个任性的孩子!

 

一、老杨改行讲相声?!

今天的庭审,很有意思!

本来这个案子,估计律师是没有死磕的机会,的确,美女检察员、幽默的审判长也没给律师死磕的机会,不过,按照某位检察员上午在休庭时的说法,“他们不是来讯问上诉人的,是来讲相声的”!我百思不得其解,怎么两辩护律师改行了而我竟不知,现简单回顾今天的庭审,请大家一起来评析下这两位辩护律师是否在讲相声!!

介绍庭审情况前,先对案情先做个基本介绍!

这案子是boss蛇年的第一个案子,他来时因下雪、打雷、闪电就说老天预示此案必有冤情!估计又是“杨氏刀法”!!凭借天气就能预测案情,估计天下也就boss一人吧!那时候正值微博里爆料侯伍杰“荣归故里”事件,因贪污受贿被判,出狱竟受当地官员和煤老板及名流富商们的争相迎接,犹如英雄凯旋。这简直就是在廉政文化上打脸,赤裸裸对风清气正社会风气的嘲讽嘛!

Boss,你的这个贪污案又是神马情形??

用事实说话!

孙永科,19967月至20036月任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后改为建设管理局)局长;20036月至20046月任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局长,20046月退休。19976月起至2010年案发前,任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星公司)董事长。

2010428,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孙永科监视居住,521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孙永科刑事拘留,67日,决定逮捕。同年1018日,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600万元)、受贿罪28000元)向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1227日,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刑事判决书 (2010)东刑二初字第118号,认定挪用公款罪(200万元)与受贿罪的指控成立,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永科有期徒刑63个月。其后,被告人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2012725日,以刑事裁定书 (2012)通中刑二终字第0026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96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启动重审程序。

2012111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孙永科犯有贪污罪6543371.2元)、挪用公款罪2500050元)、受贿罪28000元)。2013122日,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刑事判决书(2012)东刑二初字第97号,认定孙永科犯贪污罪6500050元:400万元+2500050元)、受贿罪28000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50万元。孙永科不服重申一审判处,提出上诉。

 

二、美女检察官vs帅哥辩护人

1、热情的安检员

今天的法院,是我见到最好的法院,因为,旁听人员可以带手机、带案卷进入庭审现场!这是我以前梦寐以求的待遇啊!!可惜因为习惯,资料没带,浪费了一次难得的机会!

安检的帅哥、美女也很是热情的,

帅哥听说是大侠的助理,马上要旁边的美女拿我的身份证拍照!并一再确认,你是过来旁听的?就是来旁听的吧!

我保证我是来旁听的!

过安检机了,美女还过来打开我的书包检查!(当然,基本上每人都有的礼遇)

理解,正常程序嘛!不过,我真的没有携带危险物品的习惯!

 

2、囚服与手拷

9.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

看到白发苍苍的老人,穿着囚服、带着手拷,听着他儿子的一声“爸”!好像父亲节才过不久!心里一阵心酸!

印象中,好几次开庭,偶像(青石律师)都会建议让被告穿常服并解除被告人的械具!个人非常赞成这个建议,作为一个60多的老者,身体孱弱,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完全是可以解除他手上的手铐的!所幸,法官在上诉人发表上诉意见时注意到上诉人提交材料时手头不方便,让法警解除了手铐!

其实,我多么希望这位优秀的法官再说上一句,上诉人可以脱掉囚服!那其实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3、美女检察员

许是以柔克刚,今天出庭的是三位美女检察官,看来,检察院还是费了一番心思的,面对美女,对面的两位帅哥怎么死磕得起来??

Boss 是美女控,对美女公诉人常常是木有办法,因此,一直强调要培养美女辩护律师,不仅可以用来对付美女公诉人,也可以用来对付帅哥公诉人!看来,女性辩护律师还是大有可为的!!

 

4、挪用不成变贪污,不要以为换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

我终于理解贵阳小河时公诉人在boss发表质证意见后答辩说“审判长,我听不懂辩方律师到底说了些什么”时的无奈,对于上诉人孙永科,说实话,我真的听不懂!

上诉人多次就上诉理由展开说明,审判长均要上诉人就上诉状所写的观点加以说明,最后,从审判员手头拿来上诉状让孙永科念!我是赞成的,一是节省法庭时间,二是我基本上听不懂他说了些什么。

因为语言障碍,我大致归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概述如下,(一)天星公司不是国有公司(二)孙永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孙永科没有贪污400万元,400万元系代持股;(四)孙永科没有贪污250050元;(五)孙永科没有受贿2.8万元;

审判长问辩护人有何要提问时,杨金柱律师提出三点补充上诉意见:

(1)、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孙永科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经二审发回重审后,如东县检察院在实际上没有补充侦查、没有讯问被告人、没有新的证据、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变更起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如东县检察院20121019日以要进行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但实质上并没有进行补充侦查,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没有讯问被告人,其只是把原来一审指控的挪用公款400万元,变更为贪污400万元起诉,换了个马甲,这是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另外,如东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孙永科挪用公款400万元,如东县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该400万元股权的“实质权属性质无法确定,因此被告人动用该400万元的行为性质亦不能确定,根据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400万元不以犯罪论处”,判决书上白字黑字的啊,你如东县检察院对此没有抗诉,二审裁定对此亦无评判。现在,发回重审、变更起诉,换个马甲以贪污罪来追究上诉人孙永科的责任,这明显违法了刑事诉讼法“一事不两理”的原则!鉴于程序严重违法,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合议提出评议意见!

(2)、关于管辖问题,本案变更起诉增加了贪污罪的罪名,如东法院原一审、二审的管辖权来源于上级指定管辖,但指定管辖仅限于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对本次指控的贪污罪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法院都没有上级指定管辖的批准;

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孙永科贪污650多万元,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贪污十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何况本案指控的650多万元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项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管辖,因此,如东县检察院的起诉、如东县法院的审判都是违法的。超越级别管辖审理案件对法院来说就是滥用职权,对被告人来说是降低审理等级,诉讼权利受到了侵害。

另外,一审判决书第38页为级别管辖辩解时,认为孙的罪行“可能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法院未审先判,你有权利决定一个650万元的贪污案不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可能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有什么实质意见上的区别,如东法院就是在曲解法律,一审判决的理由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3)、关于羁押超期问题,孙永科涉嫌贪污、受贿自201042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直至重审的二审开庭之日的2013618日,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上诉这些诉讼阶段,已经三年多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怎么计算都已经远远超过了羁押的期限,鉴于该案严重的超期羁押问题,我郑重申请对上诉人孙永科取保候审!

 

4辩护人发问---被指“说相声”

审判长问上诉人有何新证据提交法庭时,孙律师提出要对上诉人进行发问,请求准许!

注:以下对话中,请注意天星集团和天星公司的区别!另因为听不大懂孙永科的话,所幸孙律师一般都会简要复述下他的回答予以确认!以下孙的回答均摘自孙律师对其回答的复述!

孙律师:孙永科,你讲一直天星集团的背景

孙:19974月,中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从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比较多而区内建设企业竞争力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工局牵头,组建江苏天星集团公司。

孙律师:当时组建的目的是什么?

孙:收取行业规费、收取税费增加财政收入! 减少财政压力

孙律师:天星公司(天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收取行业规费,有没有上交财政?

孙:没有,天星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收取一定工程管理费用,不上交财政。

孙律师:天星集团和天星公司是一样的吗?

孙:天星集团是以天星公司(天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核心由多家企业发起共同组建的省级企业。

孙律师:你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是接受开发区委派还是股东选举?

孙:是股东选举的

孙律师:你被经开区党工委免去天星公司兼职董事长职务是怎么一回事

孙:20045月南通开发区党工委,根据上级纪委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工作要求,免去了我在天星公司的兼职董事长职务。

孙律师:你退休是什么时候,经谁批准,为什么要退休

孙:20046月我经中共南通市委批准提前退休,因为我工龄已满35年,符合退休条件,便办理了退休手续

孙律师:退休后你是接受经开区党委会的委派继续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的吗?

孙:不是,是股东的推荐选举

孙律师:经开区党委会有没有对天星公司进行实际管理过或指导?

孙:只是一般行业上的管理,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针对孙永科的身份问题,辩护人杨金柱律师进行补充发问

杨:孙永科,你是不是副处级干部,退休要经过谁批准?

孙:是的,我是市管级干部,我是归南通市人事局党组管理,退休也是经过南通市委批准的。他们下文了

杨:那么你退休后经开区党委若要委派你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是不是需要经过他们同意

:是的

 

辩护人发问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五分钟!

休庭后,某公诉人下来对着前来旁听的其他检察院同事(来了很多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过来旁听学习,也包括很多实习人员)说:这哪里是在讯问上诉人,就是在说相声!

好吧,原谅我孤陋寡闻,我从未听说辩护人还可以讯问上诉人的!

当然,也许是第二种情形,她可能说的是询问!只是发成了讯问的音!

 

 

5、举证质证

开庭后由辩护人举证!

孙律师举出22份证据,指出其中大部分由于一审判决做了错误解读或者要法院未予评价现再次举证,请法庭予以重视!并提交了一份新证据!

提交证据摘要如下:

1、天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苏体改生(199792号文件 

3、开建工材(19977号文件

4、通开发党(199733号文件

5、通开发组(20049号文件

6、通开发党(200438号文件

7、孙永科的退休报告

8、通委干(200494号文件退休证

9、苏天星(200311号、15号文件会议纪要各1份、苏天星(200411号文件董事会会议纪要1

10、股权转让协议6

11、股东委托书1

12、承诺书、股权转让协议各1份 (大辰)

13、股东会决议1份 (2007510日)

14、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名录2份、股东会纪要1份、股东会决议1份、股权转让协议1份、补充协议1

15、孙永科2003年离任审计报告

16、公司内部管理条例邢XX,严XX证词

17、清理兼职汇报

182004626日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记录1

19、对崔XX的调查笔录,对孙X的调查笔录

20、股东谅解书

21、公司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天星公司对新星房地产公司有1000万元的应收款(此证据为新证据)

22、南通市民营企业500强证书(2008年度)

 

因为时间关系,上午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下午一点继续开庭!

整个上午,是否很像一场辩护人主讲的“相声”??


因为时间关系,下午庭审情况待续!

                                            夏亚平

                                        2013年6.18于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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