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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博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23 12: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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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林响案件法律意见 一、何为民事枉法裁判罪?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民事枉法裁判罪。 成立此罪的核心一是法官违背事实并且违背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作出裁判,二是情节严重,即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严重侵害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二、金林响所做的判决是否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一)“事实” 法庭据以判决的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若证据不能支持事实,则即使客观上发生,也不得予以认定。所以刑事诉讼中存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推论,民事诉讼中存在“优势证据”决定案情审理的情况。 1、金林响法庭上的事实: 吴晓梅与鲍成华签订房地产合同,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履行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和有效性并无异议,在判决送达后也没有上诉。这说明,摆在金林响面前的“事实”是: (1) (2) (3) (4) 2、被检察院所认定的事实 徐云飞(吴晓梅丈夫)与鲍成华为规避房地产交易的地方性法规的禁止性内容,同时鲍成华为逃避巨额房地产交易税款,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并借助司法判决完成房地产过户手续。 (1) (2) 作为民事案件主审法官,面对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事实?是否应该绕过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去认定双方根本没有争议的事实?能否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阳合同”无效,而认定并未作为证据提出的“阴合同”有效? 法庭的职责在于解决争议,对于没有争议的、形式要件齐备的“阳合同”,法官没有理由不予确认!摆在一个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的民事法官面前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就如夫妻为多分福利房而到民政局办理所谓“假离婚”手续的,只要形式合法、证据充分,民政工作人员并没有权力根据二人的内心所思所想拒绝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同样作为法官的金林响也无权对形式要件齐全、内容符合合同法规定、双方无争议的“阳合同”作出无效的确认。 【结论】所以金林响并没有违背“事实”作出判决。 (二)法律 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应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民事法律,地级市或者县级市所作的行政管理规章,不能成为法庭判决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金林响处理该案时,面对的法律有: 1、 2、 法院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国家司法机构,基于独立审判不受干涉的宪法规定,其审判就不应该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 【结论】金林响适用合同法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法,而没有依据义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是“遵守”了作为法官应该遵守的法律,并没有“违法”。 一、在审判过程中制作收条的情节如何评判? 在审判活动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而枉法裁判的,属于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追诉的情形。 但是该规定表达的意思是: 1、 2、 金林响所面对的是合同确认和履行的案件,基于合同法,合同的生效与执行并不必然受价款给付行为的限定。该合同并没有将买房人的货币给付行为作为卖房人履行合同的条件。所以,有该收条和没有该收条,法官都可以做出一样的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判决。 【结论】该“证据”并不能成为认定金林响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决定性因素。 (一)该案有三个缴税依据: 1、“阳合同”所写价款290万作为纳税基数 2、当地国土局所确认的估价400多万作为基数(实际缴费依据) 3、检察院所认定的双方真实交易价款850万作为基数 交易税自然应该以实际交易价格(850万)作为基数缴纳数款。 (二)少缴税款的责任 1、鲍成华意欲少缴税而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交易价款的,属于逃税行为,交易另一方的徐云飞为其提供了方便。二人的行为涉嫌逃税,但是依照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第一次逃税,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后,补缴了税款,接受了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2、金林响作为民庭法官,不具备税务官员的职责,没有查税的义务和权力,在审理案间时发现有偷漏税问题的,也只是有作为一般司法人员的举报、移送义务,并不能对其提出更高要求。我们无法想象税务官员在征税时发现合同有瑕疵就可以做出合同无效的决定,同样也不能要求法官在审理合同效力时同时检查当事人是否偷漏税! 3、最终的实际缴纳税款基数是400多万,即税务局没有采纳法院的判决确定的交易价款,即法庭确定的交易价款对于鲍成华逃税没有起作用。二者没有因果关系。真正使得逃税成功的原因是徐鲍二人的实际交易价格没有被证据支持。 4、税务官员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交易价格或者不动产估价作为基数计算税款,而不能以可能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法官也只能依据证据来认定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抛开证据,仅凭执法人员的行为与其内心确信是否冲突来认定执法人员是否渎职的话,若认为金林响应该对于鲍成华的逃税行为承担责任,那么税务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可能有“阴阳合同”逃避税款而办理完税手续的,更应该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对于他们的征税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作为法官的金林响就更不应该承担责任。 【结论】渎职是客观地对法律的违背,不是执法人员的行为与执法人员内心确信的违背!金林响不应该为鲍成华的逃税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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