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动态首页 > 律界动态
彭波:守住刘建清林业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29 11:37:28
|
彭波:守住刘建清林业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我们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原则,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被告人刘建清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出售、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2年6月5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2日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2年12月25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桂阳县法院于2013年1月19日受理此案,2013年4月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退回检察院补侦。 7月24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刘建清林业案进行第二次开庭。 9:25分,审判长到庭,刘建清林业案正式开庭。 传刘建清入庭时,其手上戴着手铐,脚上戴着脚镣,身上的戒具使其走路显得非常吃力。待其讲述自己身份后,辩护律师刘期湘向审判长提出解除被告人戒具的请求。审判长以“依据郴州市的规定,不解除被告人的戒具”等理由来回绝。为此,刘期湘律师据理力争,才使被告人应得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鉴于这是第二次开庭,审判长要求控辩双方围绕检察院补侦的五份证人证言和鉴定机构资质等材料进行质证。 第一份证人证言是刘焕X。公诉方代表黄洪方把刘焕X的询问笔录照本宣科地念出来。大体上讲: 砍树的地点以前以为是“腊人脑“山场。4棵香樟树的价格以前好像是750元。 此时,旁听席开始发生不满的声音,待公诉方对被告人讯问刘建清时,刘建清认为:之前刘焕X说砍树的地点在“腊人脑”山场,现在却改口说以前以为是“腊人脑“山场,4棵香樟树的价格也改口为以前好像是750元,证据都往他被定罪的方向靠拢,对此极为不满。 刘建清还未说完,旁听席的刘建清家属也对此有情绪。开始大声指责公诉方,审判长也大声斥责家属,并叫其退出法庭。双方相互指责,越演越烈,言语冲突升级,现场出现混乱。审判长见现场局面难以控制,宣布休庭,被告人被戴上戒具回到羁押室。 直至辩护方做通家属的工作,审判长才重新开庭。 10:03分,双方情绪稳定下来,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辩护方针对该证人证言,提出两点看法: 看法一是关联性欠缺,该证人证言笔录只能说明温运X与刘焕X有交情,一起参与4棵香樟采伐与运输活动,不能因此就证明刘建清参与4棵樟树的买卖。 看法二是合法性的质疑。依据最新的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 罗艳兰律师则作补充意见,提出该证据完全是依照第一次的开庭进行相应的完善,目的是使砍树现场和4棵树的价格的说法得到纠正,将刘建清犯罪的证据得到完善,最终达到定罪目的。 第二份证人证言是谢功X笔录。谢功X是拖树者,说4棵树来自刘建平挖矿的山上,即来自于“小冲”山场,而不是“腊人脑”山场。 辩护方都对此笔录的关联性与合法性发表意见,理由同上。同时依据昨天的现场考证,指出两个山场的植被因开矿而遭到破坏,而4棵樟树被挖的实际地点在“小冲”山场,而不是“腊人脑”山场。 第三份证人证言是温运X笔录。温运清是买树者,他只说树来自该山场的刘姓主人,运到长沙后,2株被福建商人以900元每株买走,1株死去,1株栽到跳马乡一个路边苗木场。 辩护方认为这份笔录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是质疑之处。合法性的理由同上,而客观性在于温运X只是认识该山场的刘姓主人,然而刘姓主人并不就是指刘建清,可能是刘建X、刘焕X等刘姓主人。而且4棵树的价格才750元,明显与常理不符。 第四份证人证言是张丕X笔录。张丕成是挖树者。当中提到其只接触过温运X,是温运X指挥现场挖树。 辩护方都对此笔录的关联性与合法性发表意见,理由同上。 公诉方紧接着出示张丕X指认现场笔录以及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公诉方认为该鉴定机构有资质,为湖南司法厅认定的机构。 辩护方认为该依据为照片,不是现场对树根、树兜、树泥等的鉴定,鉴定依据不科学。尤为明显的是4棵樟树现场在小冲山场,但侦查卷显示的是在腊人脑山场。 第五份证人证言是李石X笔录。附李石X指认现场的照片。 辩护方认为李石X在其笔录中提到,其是被陈功X和舒知X叫来砍树的,而不是刘建清叫来的。证实刘建清并没有参与组织他人砍树、捡柴。而且李石X指认的现场是“腊人脑“山场,而不是“小冲”山场,真实性欠缺。 随后,公诉方又提供准予调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决定书、鉴定报告的相关说明、林业调查规划实用技术手册、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文件等文件。证明目的在于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有资质,鉴定机构的依据是有科学的。 罗艳兰律师认为,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是桂阳县森林公安局的内部机构,效力值得怀疑。而且鉴定报告关联性欠缺,即该鉴定意见只能证实照片上的树是樟树,但不能说明山场的损毁与刘建清有直接联系。 11:50分左右,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方发表公诉词,主要四个观点: 观点一,辩护方提出无根据的怀疑,是对国家司法资源地浪费。 观点二,此次的补侦是合法的,是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巩固,也说明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有资质,相关的鉴定意见是有效的、可信的。 观点三,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不是桂阳县森林公安局的内部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有效的。 故凭相关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报告,可以定罪。相关证据合法、真实、有效,形成完整证据链。 为此,刘期湘律师发表题为《守紧正义闸门,依法保障人权》辩护词,从事实之辩、证据之辩、程序之辩三个方面阐述对该案的看法。提出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具有明显的效力瑕疵,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而罗艳兰律师则问公诉方:“除了相互矛盾混乱的证人证言以及尚未确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意见,还有什么证据证明刘建清构罪?” 接下来是第二轮法庭辩论。公诉方认为辩护方是主观臆断、断章取义、随意推测。证人证言在不断变化,是因为证人陈述事实时,有一个思想转变过程。因被告方建立攻守同盟,将相关的合同撕毁,就没有相关的书证。但两被告都承认有卖树的事实,因此两被告是构罪的,公诉方对辩护方的辩护意见持全盘否定态度。 辩护方驳斥控方观点:其一,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建立攻守同盟。其二,辩护方发表的公诉词不是主观臆断和断章取义,而是每个观点都有法条依据。相关依据可详见刚递给审判长的辩护词。 最后,刘期湘发表补充意见:刘建清之所以没有认罪的原因有两种,第一种是刘建清事实上真实施了犯罪行为,却死不承认;但刑诉法规定,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就不能将其定罪。第二种是刘建清根本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他完全是被人陷害的,我们就应该给他公平正义。 刘建清最后请求司法机关一切按法律办事,还其公道!还其自由! 12:33分,庭审结束。法庭择日宣判。 这本是一个小事件,奈何报案人极有背景又别有用心,而侦查机关的相关程序又不合法,使事件逐渐复杂。 纵观该案件,证据可谓是混乱到极点。通过庭审所揭露出来的问题之多、内容之广泛令人震惊。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就不断出现错误、在指认现场、关键证人证言、被告人刘建清的口供、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几乎所有用来给刘建清定罪的客观证据无一不存在着瑕疵和效力的问题。 而且在4棵香樟树事件中,作为直接作案人的刘焕X与温运X没有被追诉;在“腊人脑”山场砍伐事件中,被告人陈功X的合伙人舒知X、张乔X、张XX三人也没有被追诉。只有刘建清与陈功X两人被追诉,案件显得十分蹊跷。 公诉方除了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基本上就没有其他证据。根本就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且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具有明显的效力瑕疵,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刘建清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出售、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虽然我们都痛惜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林木被伐被毁。但,如果法院的判决让一个无辜者蒙冤,毁掉的就不是一片林木,而是司法的公正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我们希望桂阳县人民法院,守住疑罪从无的现代文明理念,守住法律的底线,还刘建清一个已经残缺不全的正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人身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庭审结束了,刘建清仍要羁押回看守所。 祝刘建清好运! 2013年7月26日,长沙。 |
| 上一篇:一人一票,天下大乱:未来会怎样? |
| 下一篇:著名法学家江平北大精彩演讲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