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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遭陷害者损失500万未获补偿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13 10:19:18
12年前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引起高层关注,陈信滔最终获得清白。但案件没有结束:谁对他失去的数百万财产和间接损失负责?三年非法关押造成的损失又如何计算?
9年来,从无罪释放开始,陈信滔始终在部门推诿和法律条文,在信访与诉讼间辗转循环。去年3月,福州中院对他的民事赔偿诉讼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陈信滔上诉。目前,虽然案件审限已到,但福建高院的判决还是没有消息。 陈信滔依然焦急地等待着,一如那些过去的岁月。 一次特别的聚餐 “本周日有聚餐。”2月20日,陈信滔的微博收到这样一条私信,是一位访民朋友发来的。陈信滔的圈子里,有很多像他这样有冤屈、老上访的人。 2月24日,陈信滔和他的十几位朋友如约而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日,是他们固定的聚餐时间。 聚餐点在福州一个普通的酒楼大厅。与大厅其他食客相比,这两桌人比较特别:因为各个年龄阶段都有,他们不像同学聚会;他们互相间并不熟悉,也不像亲戚间的团聚;席间他们没有任何话题,只偶尔谈一下微博热点。 陈信滔是饭桌上最沉默的一个。与其他访民相比,他的冤案最大,他的年龄和社会层次也较高。 自从当上访民,陈信滔的生活变了。 过去,他是福州第一家二手车车行老板,家财百万。他从不与利益无关的人交往,因为他整天都得忙看车、估价。他很少离开福建,除非是带家人旅游。 现在,他和家人的一切都围绕上访维权转。因为冤案,他的生意没了,时间很自由,每晚上微博到凌晨,参加访民聚会也就成了一项重要活动。他经常离开福建,因为要去北京上访。日常他除了帮一个朋友打零工,就是给中央各部门写信。 他每个月要写40多封信。去邮局寄信,就像一个重要的仪式,他的妻子必定一早来到邮局,郑重地交给邮局工作人员。 “前几年寄信还回信,近几年就很少回了。”陈信滔说,“但我还是坚持寄,总觉得只要信发出去了,希望就还在。” 冤案中消失的财产 这是一个奇怪的圈子,大家可以坐在一起,把屈辱当作笑话,相互慰藉。 2月24日这次聚餐中,有人跟陈信滔搭讪,“你的事有好多年了吧?怎么?还没解决?”陈信滔抿着嘴使劲点头。 2001年,陈信滔经营二手车车行的第三年,生意正做得红火。福州本地人徐承平想要跟他合伙。陈信滔请来中间人卞礼忠调解,结果被徐承平勾结警方将卞礼忠枪杀。徐承平还用“公安”字样的车把陈信滔的26辆车和办公用品等全部拖走。这些财产价值500多万,车子后来被徐承平全部卖掉。 这起案件中,陈信滔被构陷为“敲诈勒索罪”,遭刑拘。 陈信滔在看守所拒绝认罪,羁押三年只差23天的时候,他终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如果给他定罪,量刑也不过三年。 出来后,他开始信访。在高层领导的关注下,这起警匪勾结案大白于天下。徐承平和两名警员被判处极刑。 陈信滔以为可以松口气了,但他没有想到这只是开始。因为接下来的问题是,谁对他被抢劫的500多万财产和间接损失负责?他的财产被抢,在看守所这三年也不可能再做生意。 法院并未把陈信滔列入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只是在判决书中表述:把追缴到的8辆车返还给陈信滔,另外18辆车和其他财物继续追赃。 陈信滔拒绝接受。一是事情过去了三年多,这8辆车的修车和年检费用很高,他没有钱再投资,也无法卖出这些车。二是他失去的财产是几百万,这点微利怎能弥补巨额损失? 而公安局态度是,“你爱要不要。” 另外,这些被抢财产就算要回一小部分,对于三年非法关押造成的生意上的损失,又如何计算?此前他一年可以赚一百万的。于是,他以错误批捕之名起诉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但检察院认为他们根据公安机关搜集证据而批捕,并不侵权。若要赔偿,应该剔除法院审理期间的天数。 在检察院和法院扯皮之际,福州中院的赔偿委员会最后认定,鉴于区检察院的错误批捕和区法院的错误判决,两院按“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陈信滔从扣押至释放历时1072天,一起赔偿陈89683元。 至此,陈信滔的冤案本身有了补偿,但他的500万财产还是没人负责。 他说他日夜都想着,到底该找谁要。他去公安局,对方说:你应该找法院,法院判我赔一个亿,我就赔你一个亿;他去找法院,被告知:这个事法院不好判,你应该找公安局协商解决。 陈信滔发现自己被各部门当成了踢来踢去的皮球,只有上访,让上面的领导主持公道。福州市信访局、福建省信访部门,他不知道去了多少次。 他的儿子,从小学六年级到大学毕业,学业最关键的十年,就是这样看着父亲奔波来奔波去,“有时我觉得我们一家都被抛弃了。也有邻居说,还你清白之身就算不错了,怎么还想着要回身外之物?我爸说,我没有犯任何错,是我的为什么不还给我?” “8年官司,回到原点” 陈信滔也知道,问题最终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06年,他到北京通过律师联系了应松年、姜明安等6位权威法学教授。6位专家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是否构成职务侵权、陈信滔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并确认警方构成侵权,陈信滔可向公安局索赔。 专家意见鼓舞了他,他马上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向晋安分局索赔1300万的立案申请。可是,高院迟迟不受理。 一等就是两年,等来的是高院的驳回决定,理由是他的索赔标的不够,高院的立案起点是3000万。陈信滔可以去福州中院立案。 陈信滔于是去福州中院申请立案,但被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拒绝。 福州中院每次的信访接待日,他都排队挂院长的号。 第一次见院长,他排在第二个。第一个还好好接待,等轮到他时,工作人员把他的材料递过去,说,“陈信滔,告福州市公安局的。”院长在里面听到了,说,“我现在要开个会,叫他下次再来吧。”陈信滔气得拍桌子抗议,院长勉强接待了他。第二次他正常见到了,第三次就见不到了。 2011年3月的一天,陈信滔决定在福州中院门口绝食,要求见院长并立案。他早上8点到法院信访接待室,中午,法官和法警都来劝他吃饭,他不去。 晚上6点,在他的坚持下,院长终于见了他,并承诺立案。他说他非常高兴,已然忘记自己一天没吃饭。 可是,立案又怎样? 2012年3月27日,陈信滔等来了福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中院认为,陈信滔18辆汽车和办公用品等财产,依然处于刑事追赃程序,“陈信滔没有证据证明追缴或者退赔程序的救济已穷尽而其损失无法弥补”,所以其赔偿申请不合法。另外陈起诉的因三年无罪羁押造成的停业间接损失,不属于民事赔偿范围。 陈信滔的律师林洪楠说,“法院在玩文字游戏,陈信滔的车被抢12年了,一般的车10年报废,这个损失无法弥补还需要证据证明吗?” 对于陈信滔来说,这个判决结果与2004年他刚打官司时判的一样,“8年官司,回到原点。”陈信滔感慨。 他于是继续上诉到福建高院。 “我顺不下这口气” 目前,福建高院的审限已到,但判决还没下来。陈信滔时不时会给审判法官打电话。如果遇到态度很好的法官,他的心情会好很多,哪怕对方给他带来的是一个坏消息。 从2001年到现在,从看守所的证明到最高法的裁定书,每一份法律文书都被陈信滔小心翼翼地嵌入塑料膜中。他翻阅着这些文书,就像翻阅那些年久的照片。 他现在住的房子很安静。他先前两套有产权的房子,都因为上访需要用钱而卖掉了。 房子的装修虽停留在1990年代,但家里收拾得很整洁,阳台摆满了精心修剪的花草,厨房的玻璃也擦拭得清亮透明。 陈信滔说,他的日子并不是过不下去,但他就是顺不下这口气。但为了这口气,他付出太多。 一次,一位新的市政法委书记上任,他带着期望前去拜访。凭着还未失效的证件进了市公安局大院。在电梯门口,他等到了这位书记。他迎上去自我介绍,“书记你好,我是陈信滔。我话音刚落,书记一听‘陈信滔’三个字,就像见了鬼一样,跳起来后退好几步,呵斥道,‘你怎么进来的?’他大喊保安,‘快把他抓起来’。他显然是怕我袭击他。” 这件事对陈信滔打击很大。他说,他没想到自己竟会被看成危险的人,渐渐的,他发现自己变得很自卑。 他不再属于过去那个生意成功的老板。他的朋友们不是在仕途上有了一官半职,就是在事业上有所建树。而他却是一天到晚告状。 “以前是老板,现在不名一文,也就不再有当老板时的气质和谈吐。现在是祥林伯。”陈信滔自嘲道。 每次聚餐后,陈信滔等访民们聚会举牌,展示自己的冤屈,有时还散发传单。当然,少不了被阻止或被跟踪。 在某些日子,估计他可能进京上访时,他的家门口、小区门口、汽车旁边都会站上三五个警察。有一次,他偏偏要反抗一下,开车溜走。“要表示我堂堂正正的,不是在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他自认为车技好,被跟踪了三十多公里后,以为甩开了警方。一口气飙到朋友家门口,回头一看,警车就停在后面。 本报记者谭君福州报道 (2011)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定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信滔,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安平二弄72号。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门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凡新,局长。
被上诉人:徐宝丰,男,193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凤坂村徐宅32号。
被上诉人:(略)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1)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福州中院的裁定认定了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职务侵权行为。但又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原审原告)对福州市公安局的职务侵权行为应提起国家赔偿,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鉴于福州中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上诉状重点分析福州公安局行为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机关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渊源。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该法并不否定同属于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1条继续有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明确列举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该法,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明显小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如国家赔偿法并不包括名誉侵权赔偿、合法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赔偿、国家权力机关的侵权赔偿以及本案公安机关造成的刑事赔偿不包括的损失等,国家赔偿法不能涵盖的职务侵权赔偿显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上述规定。
2001年2月20日晚,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所属的晋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刘雄、郑军带领沈思忠、陈世滨、郑明等几十名民警出警,在安祥车场以卞礼忠持枪拒捕的名义将其乱枪射杀,同日晚12时许,现场出警民警将原告雇员黄云根带往岳峰派出所,对其非法留置审查48小时,其间搜出由其保管的财物钥匙转交给徐承平,徐承平和公安机关动用标有“公安”字样的拖车将陈信滔的办公室财物、汽车等悉数抢走。福州公安局晋安分局动用几十名民警持冲锋枪出警,事后这些民警曾为此次击毙行动受嘉奖,无论该行为被谁利用,多么违法,该行为显然是职务行为。对此,福州中院的裁定已经认定。
根据报警记录、出警警察荷枪实弹、现场击毙以及事后的通报嘉奖来看,上述职务行为的法律性质显然属于处置刑事案件,而非普通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其刑事司法职能而非社会管理职能,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定包括冤狱赔偿、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人身伤害、违法查封扣押财产等,但不包括本案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害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赔偿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同理,原告被错误羁押三年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因此,福州中级法院裁定不适用民法通则而建议提起国家赔偿,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之规定,敬请福建高院不屈从任何压力,依法支持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信滔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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